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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 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006-11-06 08:02  文章来源:莱西外经贸局外资科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 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其中不锈钢半制成品与贵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等禁止进口,而未锻轧的铜合金及铅等金属原材料则被禁止出口。
  该目录共涉及804种商品,禁止出口的商品还包括以国产濒危木材作原材料生产的板材、家俱等。公告称,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自2006年11月22日起执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
  商务部指出,该公告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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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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