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财税[2006]139号、财税[2006]145号和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最新发布的2006年第82号公告之间关系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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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07 10:53 文章来源:莱西市外经贸局外资科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关于财税[2006]139号、财税[2006]145号和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最新发布的2006年第82号公告之间关系的问题
商务部产业司商产加函[2006]311号
9月15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6]139号),是取消、降低和提高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不是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139号”文中已经明确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145号”文是财政部等部门汇总列明了以前所有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及对个别取消、降低退税率商品的修改,是“139号”文的补充。11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2006年第82号公告,确定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因此,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此公告规定为准。
目前,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可归纳在三个公告中,即2005年第105号、2006年第63号和2006年82号公告。不开展加工贸易的,不受此目录的限制。
此复。
商务部产业司
2006年11月24日
附件:
1、2005年第105号文加工贸易禁止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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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三部门2005年105号加工贸易禁止类
2、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6年63号公告 (生皮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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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生皮加工贸易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6年63号公告
3、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006年82号公告 (80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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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号文20061122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80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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