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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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21 14:42 文章来源:莱西外经贸局外资科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7日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和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青岛市各区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为四等:青岛市(市南区 市北区 四方区 崂山区 李沧区);八等:青岛市(黄岛区 城阳区);十等:即墨市、胶州市;十一等: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元/平方米)分别是四等80元,八等42元,十等28元,十一等24元。
今后,财政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需要,结合各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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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200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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